a、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,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,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。
b、塔吊的變幅指示器、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、靈敏可靠,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。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進行停機。
c、操作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、行駛道路、架空電線、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。
d、塔吊的作業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,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機械性能,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,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、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。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,應由指揮人負責。
e、操作室遠離地面、指揮發生困難時,可設高處、地面兩個指揮人員,或采用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。
f、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、大雪、大霧等惡劣天氣時,應暫停作業。 7、起重作業時,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員停留或通行。嚴禁用塔吊機吊運人員。